从今日起,郑州市开始实行严重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初步确定召回的严重不合格商品包括食品(含粮油、蔬菜、水果)、家电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装饰材料4类。这是记者昨日从郑州市工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有关人士认为,召回制度在消除严重不合格商品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那么,何谓严重不合格商品?如何召回?哪些商品在召回之列?带着一连串疑问,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郑州市工商局局长赵中祥。
名词解释
严重不合格商品与召回制度
严重不合格商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过期变质食品;由于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等方面原因,普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隐患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商品。
据介绍,“召回”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指生产者、销售者在工商等有关部门尚未对其查处之前,及时发现自身商品所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后,主动对其生产、销售的严重不合格商品进行更换和退货的过程。这种召回制度是目前国际流行的一种惯例。
另外一种则是强行召回是指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中,或者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商品存在严重健康、安全隐患,认为应当召回或紧急召回的,经郑州市工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生产者、销售者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召回商品的有关信息。
同时,根据规定,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行召回的商品,生产者都负有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销售者则应当协助履行召回义务。
如何召回 发布商品召回公告
发现严重不合格商品后,应如何召回商品呢?赵中祥说,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发布召回公告,尽力通知每一个购买者。召回公告中应当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种、批次、销售去向,生产及销售单位、召回原因、处理方式及期限等相关内容。
由工商部门公布召回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就地封存,消费者可以持有效证件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退货,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对于那些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实行紧急召回,避免危害的扩大。
拒不召回要被打入“黑名单”
生产者和销售者如应当发布而拒不发布召回公告,该如何处理呢?根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继续生产、销售应召回商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应尽义务的,工商部门将强令其在有一定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并根据《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还将打入“黑名单”,在其企业信誉记录系统记录下不光彩的历史。
对于那些主动召回严重不合格商品、及时制止不合格商品在市场流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工商部门将视情况在企业良好记录系统给这些生产者、销售者“记上一功”。
召回范围
初步圈定4类商品
是不是所有的严重不合格商品都应该召回呢?郑州市工商局局长赵中祥表示:由于目前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因此召回的范围也作了限定,主要包括食品(含粮油、蔬菜、水果)、家电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装饰材料。他表示,根据这项制度的运行情况,适当的时候将扩大召回商品的范围。
召回制度郑州“拔个头筹”
说起召回制度,应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但据记者了解,以往一些企业和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也曾实行过召回制度,但那都是对某一时期生产的一种商品或一个批次商品的召回,而像郑州市这样一次对4类商品同时进行召回,在全国还没有先例。
紧急提醒 消费者这样维权
召回制度实行以后,消费者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赵中祥在采访中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查看商品包装,索要购货凭证,发现该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更换或退货,也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销售商品时应当出具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应当要销售发票、商标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凭证,并建立健全存货管理档案、销售记录等资料。
相关链接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确立了“召回制度”。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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