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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聘用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06日14:0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人事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我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并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通知》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
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要实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委托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代理。此外,《通知》还对事业单位聘用的权限、条件和基本程序;聘用合同的订立;受聘人员的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及聘用争议的处理等给予明确。

  本单位人员优先聘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聘用除本单位负责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情况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对于涉密岗位人员聘用以及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

  实行近亲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一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聘用首次安置的复员和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签合同须知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5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意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其受聘期间聘用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合同时予以补缴完毕。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但原固定制职工第一次解除聘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算。

  未聘人员的安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要探索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多种安置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一、未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期内的前三个月,本人的原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按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未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尽量在本行业、本系统内调剂安置。个别无法安置的,其所在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并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代发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由原单位按照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托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转到企业参保的,其在托管期间及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离岗人员在提前离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

  按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继续为提前离岗人员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原固定制职工在待聘、托管、提前离岗期间计发的生活费,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争议处理程序

  聘用争议当事人应在聘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5日内向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均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报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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