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2月6日电记者今日从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经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结合湖北省实际,对计划生育组织管理、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注重稳定低生育水平原则下,对湖北省现行生育政策作了新的完善。如,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与1987年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更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条款,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专家认为,即将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改进了对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完善了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政策及其法律责任,加强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稳定了现行生育政策。(龙贡、钟心、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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