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曾令文为首的黑恶团伙受审 昔日不可一世今日低头伏罪
几个犯罪组织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相互之间也不断发生“火并”事件。为对抗势力最大的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勾结起来,杀死曾的弟弟,炸毁了曾的轿车……
本报讯记者杨波昨日下午,初冬的重庆天色阴沉得让人心头发紧,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里气氛肃穆,灯火通明。随着一审审判长陈一川一声槌响,称霸永川多年的 三大涉黑团伙正式宣告覆灭。
这三大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首者分别为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两案(审判中曾案单审,杨、陈团伙合为一案共审)共有被告50余人,两份判决书均长达20多页。
法院最后一审判处杨天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处罚金5000元,没收财产2万元。
曾令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处罚金4万元。
其余被告人中有49人被判各自犯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绑架罪等罪名,分别处以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至无期徒刑。
另有4人被一审宣判无罪。
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分别以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为首的三大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做出了一审宣判,曾令文、杨天明等51人各自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另有4人被判决无罪。三大黑团伙覆灭
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是称霸在永川的三大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头目。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被告人曾令文以其开办的永川新世纪公司为据点,大肆网络刘宪强、李斌等人,组成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杨天明、陈维强等人与此相同,他们分别在1998年左右纠集大批人员,形成了分别以杨、陈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这些犯罪集团在内部有比较稳定的组织结构和残酷的组织纪律,曾令文团伙对违反“纪律”和损害组织利益的成员会进行殴打和清除,而陈维强团伙的“标志”则更加统一:其骨干成员的服装均由陈出资购买,冬天穿“红豆”西装,夏天穿“梦特娇”T恤,并规定了严格的通讯联络密码。
这几个犯罪组织对外大肆进行故意伤害、绑架、聚众斗殴、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之间则为抢夺利益,不断发生“火并”事件。为了对抗势力最大的曾令文,杨天明、陈维强勾结起来,杀死曾的弟弟,炸毁了曾的轿车,而曾令文也对杨、陈两团伙进行了残酷的报复。这些暴力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治安情况。
反黑专项斗争打响后,我市警方对这三黑势力进行了严厉打击,仅曾令文团伙就落网近100余人,除另案处理和移交当地法院审判之外,由一中院直接审判的就有数十人,最后除3人被判决无罪外,共28人获罪。而陈、杨一案共有24名被告人,除一人被判决无罪外,另外23人均获罪。其中一人死刑、两人被判无期。
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共有51人被判决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谓是一个极为显著的特点,而很多被告也仅仅是这样一个罪名。在宣判中,法官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众多被告人有多次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事实均已成立,但鉴于两案的被告人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中均系单方聚众,或者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个别被告人的责任分散、情节轻微,如再单独定罪,则与我国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相悖,故均不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明确杨天明是“黑老大”
宣判时,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杨天明是一个单独的黑社会团伙“老大”还是已经“加入”了陈维强黑社会团伙。这涉及到对杨天明的定罪性质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天明纠集了杨旭东、李中杰等多人,通过邀约他人赌博,发放高利贷等方式牟取暴利,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杨天明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
法院认为,杨与陈联合共同组织、指挥对付曾令文的行为属于两个黑社会团伙为了同曾令文的黑势力团伙争夺势力范围“合作”,不能说明杨天明已经“加入”了陈的团伙。公诉人的指控属于指控不当,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杨波/文龙在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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