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8日电(记者帅政) 山西省检察机关尝试代表国家作为诉讼主体,直接对两例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公诉,两地法院日前先后开庭审理并作出有效判决。
今年3月,山西省河津市检察院查明:市中医院于1996年6月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评估,擅自将24间约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以20.5万元转让出售给王欣有个人所有,违反了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属无效民事行为 。针对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4月3日河津市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原告的身份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津市法院受案后,经法庭调查、评议等庭审程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河津市中医院和被告王欣有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服判没有上诉,从而使国有资产免遭流失。
1992年8月,山西省乡宁县煤炭运销公司为县西坡镇桑圪塔煤矿(个人承包)的一笔2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满后,桑圪塔煤矿未依约偿还银行贷款。1996年6月乡宁县法院依法判决桑圪塔煤矿归还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及利息,县煤炭运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于同年8月对此案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从县煤运公司账户上划拨400077.13元,清偿了银行贷款及诉讼费用。此后,县煤运公司一直未向桑圪塔煤矿行使追偿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长期流失。乡宁县检察院于今年初得知此情后认为:乡宁县煤炭运销公司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已丧失了对涉案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桑圪塔煤矿无合法依据,有履行能力却拒不返还国有资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今年5月,乡宁县检察院依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宁县法院对案件公开审理后判定桑圪塔煤矿将非法占有的400077.13元国有资产上缴国库。
山西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霍永宁告诉记者,针对目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却无合适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起诉不力的现状,河津市、乡宁县检察院率先进行民事案件公诉尝试,拓宽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空间,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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