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2002年12月8日电 记者范伟国报道:12月6日结束的重庆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这为重庆市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据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劳动保障的综合性法规,将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职工权利的保障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股金、集资款等名义费用,或以扣留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
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工资支付日五日前与所在单位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或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经济补偿金总额1-3倍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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