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对于盗版,在出版界和影视界可谓谈虎色变。一本书或一部电影尚未面世,盗版本或盗版影碟便大行其道。盗版者信息灵敏,技艺高超,动作神速,令出版(出品)者大疼其头,防不胜防,损失惨重,不得不寻求各种“奇方”防盗。我看过一本书,把封面对折,在正面挖一个大洞,洞里显出折过来的那面上所画图案,与洞外构图相谐,装潢别致,实际作用乃是防盗。我觉得此方至少可以使盗版者无法轻易模仿。而如今偷录器具尖端化、迷你化,电影又怎么有效防盗呢?似乎未有良方。
近日传来一个电影防盗信息:张艺谋新片《英雄》在深圳首映时,观众除了不许携带涉嫌偷录器具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影票上,交检票者查验。那意思明摆着:如发现盗版本,就按身份证一一追查。
这似乎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可谓用心良苦。大多观众对此是配合的———反正我又不盗版,出示身份证表明一下清白,无所谓。但是爱较真的人却不干了:根据法律,放映方是不具备这个权力的。有人说,他们是矫用权力,蔑视和侵害公民权利。问题严重了。可是,代表出品者利益的放映方的权利又由谁来维护呢?人家凭什么就该无端遭受重大损失?这个问题,当然应该有答案,但是似乎没有人担保可以维人家的权。那么,人家就只有自救了。自救又被法律束以手脚,你就坐以待毙吧。
这么“简单”的问题,却真够绕人的———能把人绕得晕头转向。我对此有几点思考:
一是,如果我们有一个有效打击各种盗版的机制,切实保护出版(出品)者利益,后者难道没事找事,非要查验人家的身份证不成?花费成本不说,那查验程序就令人烦透了。我看他们实在是被迫无奈而出此下策———实际上似乎也没有上策或中策。
二是,这些人当然属于新名词所谓“法盲”。他们从艺,做生意,大概只想着弄出作品,引起轰动,显扬名声,赚来厚利,别的,就很少思考啦。而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又没有办法维权时,“邪招”也无妨一用。此所谓“以邪制邪”也。
三是,这些人付出的是“经验代价”。在我们这里,谁“把持”哪个“口”,似乎他个人就拥有这个“口”的权力。人人都像“不是警察的警察”。比如当下所谓的“物业管理”部门,本是住户雇来从事服务的,就因为握着维修等等“大权”,凭惯性思维,它就莫名其妙成了骑在住户头上的“老大”啦———别人办事要“求”它嘛。在那个首映式上,你欲先睹为快看《英雄》,你就要听我摆弄,否则免了。这简直是顺理成章之事啊。
四是,握权者的坏榜样将人们的“经验”扩而大之。这里我说一个小故事。一次我去一个小县采访。在汽车站门口,一位着警服的令出入者出示身份证。事后我得知,当地警方正追捕一个嫌犯,人们可以理解,并且有义务配合。当时别人乖乖把证件给了他,我以自己在正常活动为由,拒绝出示。警察不为所动:不拿证,别进站。我没办法,但我一定要求对方先出示证件,以证明他身份的真假,我才能出示。他只好先拿出警官证,一场小纠纷才算了结。我倒不是有意与执法者对抗,因为按法律规定,对方必须先亮明身份。但他就是置法律于不顾,那样理所当然地要求所有人都乖乖听从于他,不听,就限制你活动。他的“理所当然”就是不讲程序,把有理之事也办得上不了台面。这“理所当然”给别人的启示,即只要你握有一定权力,你就可以任意使用。而这做派到了一些人那里,本不属于自己执行的权力,还要拿来滥用呢。那不乱套了吗?
环境,就是如此左右着人的意识。当我们觉悟的时候,我们看到现实中一些人的行止似乎很滑稽,其实那不是没有来由的。(王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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