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安讯(记者浩淼)原洛川人行行长王安民将220万元的公款私自借给他人经营之用,触犯了国家刑法,日前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昨日,记者从延安市检察院了解到,1996年5月和11月,时任人行黄陵县支行行长的王安民,以给黄陵县店头煤矿支行拆借资金为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金融机构的220万元资金挪用给陕西省烟草公司铜川分公司王某及个体户余某做生意。案发后,尚有120万元挪用款无法追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延安市检察院于1999年7月将已调往洛川人行任行长的王安民,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同年10月,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对王安民提起公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3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安民有期徒刑一年,并认为王安民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驳回指控。2000年8月,延安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同年11月16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决,准许延安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并撤销延安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8月17日,延安市中院判决此案自行撤诉处理;2001年10月9日,延安市检察院在补充完善有关证据后,以新的证据重新向市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2月5日,延安市中院对王安民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为此,2002年3月15日,延安市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
2002年11月26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安民身为人行黄陵县支行行长,利用职务和地位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220万元归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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