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3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下岗失业人员将使用新的“再就业优惠证”。新证式样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实行免费发放。新证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今后各地不再发放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原证的人员,仍按原定优惠政策,使用到有效期结束。符合申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 重新按规定程序申领,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并将原发出的优惠证收回作废。
按规定,三种人员不享受扶持政策。即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发证的四种对象
1.国企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企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企失业人员。指已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
新证申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该证必须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下岗或失业证明。其中,国企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提交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国企失业人员提交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失业)状况证明(申请办证的人员在申请之日前,处于失业状况的证明)。3.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本人2寸黑白照片2张。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条件,特别是就业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申请人员所在的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后,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其下岗人员可通过企业出具下岗失业证明。按照以上程序由企业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李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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