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崔红) 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又有新规定。这个名为《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 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也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
新规定已于12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政府将另行规定。(全文查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http//www.bjgov.gov.cn)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踊跃投票“双十”企业精英评选,中华企业管理英雄向你亲授商机!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