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陆妍思
近日,湖北一名妻子对结婚两年的性无能丈夫索要“青春补偿费”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一些男性将心比心极度
同情这位丈夫的遭遇,纷纷指责这位妻子对丈夫毫无感情,高调处理事件的手法使男方无地自容;而不少女性却认为这位妻子
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男方隐瞒事实的行径极度卑劣,此事正凸显出现行法律存在漏洞。而记者在广州妇联了解到, 其实很多夫
妻都面对着不同程度的性生活不和谐问题,但基于传统观念羞于启齿,求助者最初都是以别的借口旁敲侧击。或许通过这次话
题的讨论,能够令人们对夫妻性生活话题由讳莫若深走出一步,更加主动积极追求“性福”!
新闻回放:丈夫性无能妻子讨补偿
据《楚天金报》12月9日报道,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一女子走进某街道司法所,称其2000年与丈夫结婚。去年
,两人因家务闹纠纷,此后便“内战不止”。鉴于双方“性格不合”,两人于近日准备协议离婚。该女子提出,丈夫婚前欺骗
了她,导致其在婚后才知道丈夫“性无能”。为此,她向司法所咨询,能否以此向男方索要“青春补偿费”。
对此,青山区司法局有关人士认为,该女子当初结婚时是自愿行为,即使其丈夫真的是“性无能”,也不能以此为借
口索要“青春补偿费”。所以,法院对此不会给予支持。
女性是否能就丈夫在婚前隐瞒“性无能”的事实而索赔?而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又是否有效?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山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卓冬青。
法学专家:女方索赔于法无据
记:女性是否能就丈夫在婚前隐瞒“性无能”的事实而索赔?
卓:《婚姻法》中有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条款,如果是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个案中女方提出的理由并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因此她不可能
遁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记:那么在外国的婚姻法规中有无相关的法规?
卓:有部分国家的婚姻法规中规定可以凭配偶“性无能”的理由提出离婚,由于中国提倡自愿离婚原则,所以并无此
方面的细化规定。但目前没有国家规定可以以“性无能”作为离婚索赔的条件。所以这位女士可以凭此理由提出离婚,但索赔
则于法无据。
记:既然婚姻因丈夫“性无能”而有名无实,那么女方可否向法院申请判决此段婚姻无效?
卓:《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都是禁止结婚的,而
“性无能”并不在此禁止性条款之内,而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亦没有重婚的现象,所以并不能以丈夫“性无能”为由判定婚
姻无效。
观点对对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林女士(30多岁,自由职业者)
这位男士也太愚蠢了,这些事情既然瞒不住,所以向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能在结婚前动之以情,女人都是充
满母性的动物,或许她会选择与你共渡难关也说不定,可隐瞒下来却将事情搞得更糟,女方的愤怒会将以往的感情一下子抹杀
得干干净净。既然与男方的感情已经因其欺骗的行径而消磨掉,这位女士的索赔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卫道士应借此洗洗脑
LISA(女,24岁,白领)
这位男士应该早就知道自己是不行的,还和女朋友结婚不是害人家一辈子吗?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妻子要求正常的
性生活有何不对?现在无数女性便是因为那早应摒弃的羞耻之心而在有名无实的婚姻中忍气吞声,这都是受封建荼毒太深,正
应借此事件洗洗脑!法院绝对应该支持女方索赔!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是一种对公民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位男子不仅应该判
以欺诈罪,还应该判以伤害妇女罪,双罪并罚!我向这位勇敢的女士致敬!
为何他们不先试婚?
JACK(男,27岁,保险从业员)
要是婚前他们先试婚就不会导致这种不愉快的局面了,虽然现在有些保守人士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但试婚是建立在
视对方为结婚对象的基础上的,与一般同居有着更深层的意义,它包括了解对方的性格等,而性生活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就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社会趋势而言,如果两个人没有彻底地了解对方是不应该草率结婚的,结婚离婚不但手续烦琐,而且
令双方都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甚至会影响日后的恋爱及工作,所以我认为试婚应成为婚前的一个必要步骤。
性能力是男性死穴
ALEX(男,34岁,销售经纪)
由女方因男方“性无能”的荒诞索赔理由可以看出这位女士根本对丈夫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其实“性能力”一直是男
性的一个死穴。正常男人在这方面都会有莫名其妙的自卑,何况是“性无能”的男人!他即使想坦白也是难以启齿吧?难道作
为妻子的就体谅不到丈夫的这种自卑感?即使真的要离婚也应该好聚好散,现在高调要求赔偿弄得街知巷闻,这个男人以后还
怎么做人?女方也太不留余地了!
专家说法
男方是始作俑者
林琦(广州市妇联副主席)
在此例家庭悲剧中,很明显男方要负主要责任。虽然男方因不想失去女方希望等种种原因而隐瞒自己的缺陷情有可原
,但其实他的做法相当愚蠢,因为性是夫妻间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纸是包不住火的,到女方自己发现的时候,后果很可能要比
当初坦白来得更加严重。在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中,女性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离婚对女性来说受到的创伤及影响也比男性大得
多,在此个案中女方索赔的理由是非常自然的,但目前的法律却暂时未能对她的索赔作出支持,道德与法律碰撞后便使法律的
真空暴露了出来,所以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我认为并不能因为现时法律不支持便认为这位女士的索赔是不合理的。
女方索赔行为无意义
张世君(暨南大学中文系教授)
在此事件上,我认为女方可就丈夫“性无能”协议离婚,但索赔则没有意义。我认为在面对男方“性无能”的夫妻关
系上,如女方对男方仍有感情,则可积极鼓励、支持丈夫遁医学途径尝试解决问题;如女方对男方已经没有感情,则可低调离
婚,并没有必要再加大对男方的精神创伤,这样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此事件中男方无疑是过错的一方,我估计很多隐瞒“性无能”事实的男性都存在一种男权意识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
女性大多会为了面子而不敢张扬,最后只好容忍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这是剥夺、强占女性性权利的做法。正是因为羞于启齿
,现时打着“性格不合”的旗号提出离婚的夫妻大概有一半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其实女性勇敢争取性权利提出离
婚是光明正大的。但此事件中的女士却因提出索赔而引起各界争议,好像她要以金钱来衡量自己的青春,令本来高尚的行为变
得庸俗,其实在此段婚姻关系中双方都是输家,男方也已经得到教训,本来离婚就可完满解决事件,女方的索赔反显得画蛇添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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