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胡博理 通讯员万春、文进、董静)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河北省设区市、县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卫生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
2001年8月,我省完成了省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此次改革将撤并市、县级原卫生防疫站等卫生防病机构,设区市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在2003年上半年完成。县(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建可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可分别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统一领导,但职能、编制和人员要相对独立,经费单独核算。县级改革工作要在2003年完成。
设区市可将现有区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划转到市,纳入市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在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所需编制、人员、经费等由市统筹安排。远离市区的区且是独立行政区域的,可由市政府确立建立与县相同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设区市城郊农村的卫生监督由市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区负责。
据了解,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财政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其辖区内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卫生专业人员实施卫生监督,负责办理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受理、审查和有关证件的发放等。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同级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财政基本保证经费的公益事业单位,其职责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提供疾病预防技术咨询,对影响人类生存、生命质量的环境因素进行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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