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记者从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获悉,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局、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年底前对我省干部的学历和学位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决定对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假学历、假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查处;对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 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据悉,《意见》要求国民教育系统中有学历、学位授予资格的办学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认真自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学位委员会要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办学单位,要取消其办学和学位授予资格。党校系统的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及对党校学历教育办学单位的管理,由省委党校制定具体的检查、清理、整顿措施,报省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同时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本级党政机关干部《干部履历表》中学历、学位的内容,统一按省委组织部的要求规范填写学历、学位。
《意见》还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本级党政机关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检查清理以及考察、录用干部时,对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有疑义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可以到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属党校系统的,可以到省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证。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公示干部的学历、学位情况,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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