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何山)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农民邱某因自家的自留山被镇政府开发旅游区占用与施工队发生纠纷。随后,由于镇政府干部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当,致邱多处受伤。事发后,邱六上公堂,终于获得赔偿。日前,河源市中院终审了断此案,判决镇政府和县公安局赔偿邱某3200多元。
事因:
执行公务不当伤人
据了解,原告邱某是河源市紫金县临江镇农民。2001年11月16日,邱某以被紫金县临江镇府与外资开发的新坑水库旅游区占用其自留山为由,前去制止施工队施工,并将施工人员的镰刀拿回自己家中。当日下午1时左右,临江镇政府的干部邹某、邬某等4人,与紫金县公安局民警利某及村干部2人,一同来到邱某家中,要求邱到村委会解决问题,并将镰刀返还给施工队。而邱则称其有自留山证,不同意到村委会调解,并说要与镇政府公务人员拼到底。由此,执法人员十分恼火,便将邱从屋内推出屋外,遭到邱的反抗。在推拉过程中,邬某和利某致邱脑震荡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邱因伤住院28天,用去医药费4000多元。
初告:
程序不对索赔败诉
事情发生后,邱某与相关部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邱某以邬某和利某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将邬某和利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4万元。紫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邱某的受伤是两被告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两被告的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原告的诉请不属民法调整范围,故此驳回起诉。邱某不服,上诉到河源中院。2001年11月22日,河源市中院终审驳回邱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告:
行政诉讼一波三折
民事索赔败诉后,邱某吸取教训,于2001年12月22日向紫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临江镇政府和紫金县公安局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4977.6元。紫金县法院受理后认为,邱某诉称被告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解决山岭纠纷时,对他拳打脚踢等,从而致伤他流血不止,晕了过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要求赔偿理由也不足,不予采纳。故又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程序对了,自己明明受伤,却仍然得不到赔偿,邱某怎么也想不通。于是,他继续向河源市中院提起上诉。河源中院经仔细审查后认为,原判邱某受伤的原因、责任并没有查明和认定,亦无证据证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于2002年6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以为这次官司能胜诉,但8月22日,紫金县法院经审理后仍然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三告:
百姓告官终获赔偿
对于这个判决,邱某第三次上诉到河源中院。河源市中院再次终审本案。法院认为,两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工作方法欠妥。法院致使邱某人身受到伤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被上诉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邱某本人因自留山被占用没有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而是阻止施工并扬言要与两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拼,其行为是错误的,故对损害结果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于是,法院于日前判决镇政府和公安局要承担50%的责任。其中临江镇政府承担40%赔偿责任,紫金县公安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两者共赔偿邱某损失32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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