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于11月22日正式出台《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减负规定》。有人认为:“此项规定,是民警的福音,更包含着老百姓的期盼。”(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我认为说期盼倒是恰如其分,但说是福音,是不是太乐观了呢?
我们不妨看看减负的内容。为了方便说事,我把《规定》分成两部分:一、各部门、各警种不得把应由本部门、本警种直接开展的工作推给派出所完成。需要派出所配合开展工 作的,要为派出所提供必要的支持,不得随意借用派出所民警。二、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参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征粮讨款、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不得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预付款活动,不得派民警参加任何部门自定项目、自立标准的强制性收费、罚款活动。
先说第一部分。依此规定,派出所民警的负担肯定会减下来,因为毕竟都是令行禁止的一个系统,福州市公安局是说了算的。但是第二部分的负担,就不那么好减了。而这些恰恰才是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最不堪的重负。说是禁止,你能禁得了?让民警充当各色行动的开路先锋、为各色行动保驾护航的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自然,民警的威慑力可以让行动者避免许多冲突和麻烦,也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但这种做法既加重了民警的负担,也在一些时候败坏了民警的形象。不是有报道说,某些县委书记在基层调研,也是警车开道、警察护航嘛。对于此类事情,许多基层派出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是因为他们的人、财、物都受制于人,特别是如今办案经费普遍不足更是很现实的问题。所以,有时基层民警———不光是派出所,就连再上级点的公安机关———也就只得屈意而为,有时明知不可为也硬着头皮而为之。二是,如今做工作不是孤立的,左邻右舍你得搞好关系,为此,派出所就只好对“友好邻邦”的各种请援施以援手。
说了这么多,只不过想说明一点:如果不将这些伸向公安机关的负担之手斩断,如果不能从机制上保证公安机关正常行使自己公共安全管理防范的职责,那么出台什么减负规定都是一句空话。(马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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