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从2003年起,福建省实施“助孤工程”,首批全省计划助养1130名特困孤儿。省慈善总会将通过各级民政部门,每年给每个孤儿平均资助1000元。
据初步统计,全省14周岁以下的孤儿有8000多人。多数孤儿的监护人家庭生活贫困,有的监护人年龄大身体不好或残疾,难以坚持抚养孤儿。
省慈善总会与省民政厅从明年1月开始,每年拨出专款助养特困孤儿。社会各界还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助养孤儿:以家庭为单位义务助养一名孤儿;多个自然人友情助养一名孤儿;单位或团体联合助养一名或多名孤儿。以上助养方式可由省慈善总会推荐,也可自行选定,并签订助养协议,再报省慈善总会备案。
社会各界助养孤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慈善总会的标准,即每年资助每个孤儿1000元以上。助养期一般为5年以上,孤儿监护人经济状况好转能自力抚养时,可停止助养,另行选定新的助养对象。资助孤儿的助养金可自行汇寄,也可通过省慈善总会或当地民政部门转发。在征得孤儿监护人和孤儿的同意后,助养方也可把孤儿接到家中生活,享受家庭亲情和温暖。
据悉,对于助养孤儿的个人、家庭和单位,省慈善总会将分别授予以下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牌和证书:个人或几个人友情助养孤儿的,授予“慈善之友”称号;家庭助养的,授予“慈善之家”称号;单位或团体联合助养孤儿的,授予“慈善助孤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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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下落不明4年以上、法院宣告死亡的;
2.行为端正,年龄不满14周岁;
3.抚养家庭为无稳定收入,且人均生活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户。
(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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