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3日电昨天,浙江余姚市西南街道的30多名调解干部组成“准陪审团”,应邀旁听了一起人身损害
赔偿案的审理。他们提出的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法庭对此案当庭进行了判决。据了解,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中都
非常少见。
据宁波电视台报道,今年2月,余姚市某村经济合作社将一无证采石场发包给村民王某等6人经营,6名承包人又在
征得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后将部分采石权分包给聋哑人张三(化 名)。今年5月19日,该村另一张姓村民及其妻在采石场干活
时致使一石块滑落,压伤了正在采石的张三并导致椎体粉碎性骨折、截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二级伤残
。张三遂将村经济合作社、6名承包人及村民张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昨天上午,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们请“准陪审团”成员发表对该案如何判处的意见。这
些调解干部在经过认真讨论后认为:张三之伤由张某夫妇直接致害行为造成,他们应承担主要责任;村经济合作社、6名承包
人也存在着违法承包和管理失当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三明知自己是聋哑人,仍分包采石场,以致事故发生,自身
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们采纳了“准陪审团”的意见,当庭判决以一定的比例由张某夫妇、6名承包人、村经济合作社
共同赔偿原告16万元,张三本人承担10%的损失。随后,法官又向“准陪审团”成员分析了他们的意见被法庭采纳的法律
依据。
据介绍,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准陪审团”制度,是余姚市法院为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帮助基层调解干部提高
业务素质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余姚市法院今后将选择一批群众比较关注、具有一定影响的离婚、赡养、抚养、人身赔偿等民
事案件,组织街道、乡镇的综治、调解干部组成“准陪审团”参加旁听,并在审判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作出令人信服的判
决。(董小军、姜慧军)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踊跃投票“双十”企业精英评选,中华企业管理英雄向你亲授商机!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