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洪
在奉行成文宪制的国家,无论是从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来看,宪法都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然而考察宪法的中国命运后,我们惊讶地发现:宪法在这个国度从来就没有得到它应有的“尊荣”;相反,它受尽了冷落、屈辱和轻视———从“预备立宪”的花瓶地位到辛亥革命的昙花一现,从为国民党专政独裁护航到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起伏跌宕无不体现了 这一点。即便是现在,民间还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除了宪法,什么法都不要去碰”。老百姓真切体会到的是:“杀人的”刑法,甚至连法律都算不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红头文件都要比宪法“厉害”得多。
那么,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宪法权威的“大权旁落,威风扫地”呢?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三个层次的原因。
第一,文化上的原因。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没有包含宪政因子,社会精英们引进宪法制度时又不自觉地忽视了宪政观念的倡扬,结果从表面上看,宪法似乎在中国生了根发了芽,但由于缺乏宪政灵魂而使宪法条文成了无所归依的空壳。当然,这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传统中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容纳而且无法孕育宪政基因。
第二,制度上的原因。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被绝对化,宪法划分相关主体权力界限的功能成为多余,因为全国走的都是“一盘棋”,即使偶尔冒出来的权力利益冲突也早已在激化之前为体制所吸收,确切地说是硬生生给掩埋了下来。因此,权利和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真正博弈并不存在,至少表面上是这样。现行宪法施行20年来,至今未听见有权机关宣布过一起违宪事件似乎可以印证这一观点。
第三,技术上的原因。这主要是指宪法规范形式和内容的稳定性、合理性、科学性方面的问题。关于这一层次的原因,我们不妨展开论述一下。笔者认为,现行宪法规范的三大缺陷构成了宪法权威不高的表层原因。
首先是稳定性差。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自然要“与时俱进”,但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又必须保持相当的稳定性而不能给人以朝令夕改的印象,否则必然损伤宪法的权威。现行宪法在17年间修改了三次,共有17条修正案,其修改频率和幅度都是比较大的。如果再把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看成是对54宪法的修正,那么我国宪法的变动就更加惊人了。
其次是内容不够合理。这一方面表现在宪法“屈尊”调整了一些不具有根本性地位并且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比如序言、总纲中的一些内容以及很多具体的经济制度、政策、方针;另一方面表现在规范内容过于细化,缺少涵盖性,无法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区别。这两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宪法规范调整的客体泛而不重,自降了宪法规范的“身份”,减损了宪法“居高临下”的气魄。
最后是可实施性不强。我国宪法规范的一大特点就是结构不完整,注重设置行为模式而忽视设置后果模式。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但是对于“一府两院”不报告工作或者工作报告通不过的后果却没有规定。这种结构性缺陷使得相当多的规范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不仅如此,这一缺陷还使得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叫宪法监督制度)无法有效运转。既然违反宪法不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谁又会在乎宪法的权威呢?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的权威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应该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如果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宪法就有沦为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的危险,法治建设就有受阻的危险。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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