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吴宇航) 昨(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日前对企业裁员程序做出明文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成规模裁减人员之前,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如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妥善解决其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这些规范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施行。据悉,除企业裁员必须提前30天对外公示 以外,企业制订的裁减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在7天之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另外,若出现以下5种情形,国企可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5种情形分别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或兴办私营企业的;已与新用人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再就业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不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时间已达3年的。有关部门还规定了劳动者若出现以下4项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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