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莫小松通讯员黄璐)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低收入者可以
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者不履行法律援助的,将被处以停业等处罚。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据统计,到今年上半年止,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二万多件
。近年来,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日趋强烈,但法律援助 制度及立法相对滞后。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2年12
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免费
法律援助标准的,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交付相应的分担费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
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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