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8日《京华时报》报道:在因靠近首都机场而被誉为“国门第一村”的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有这样一条规定:1982年后离婚的外来人员不享受村民待遇。数名拥有该村户口的离婚妇女因此被剥夺了享受存本付息(该村给村民发放村集体存款利息的一种称谓)、取暖费、粮食和燃气补助以及购房优惠等村里福利的权利,生活陷入困顿,心灵遭受重创。为维护自身权益,她们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却也是无果而终。
天竺村出台这样的规定似乎有着“良好的初衷”。因为,近些年来,随着该村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村民可以享受越来越多的福利,一些人便以“假结婚”的方式设法成为该村村民。为“保障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村民代表大会只好出此下策。但如此一来,本应与该村其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的离婚妇女便首当其冲地成为这一规定的“牺牲品”和“受害者”。
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这一村规明显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进一步予以细化:“保障好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该法还特别强调:“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这一村规还与我国《婚姻法》总则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悖,对夫妻感情破裂意欲离婚的“外来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可以说,是对该村村民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和权利的一种无形干涉。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村和镇一级领导面对记者的询问还振振有词:按照农村传统,离婚妇女是应该将户口迁回娘家的。言外之意就是,离婚后不肯迁走的外来妇女无权享受有关福利乃天经地义。这种陈规陋习和封建残余思想与现代文明是多么得格格不入!
尽管天竺村的有关村规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来的,但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否则无效。不可思议的是,该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离婚妇女不享村民待遇”的规定,却堂而皇之地实行了四年之久。这一事例再一次说表明:我国在大力推进的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不能让局部地区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背离国家的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王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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