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水茂通讯员赵黎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意见》进一步改进了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精简了报批材料。建设用地先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按批次报批后,再由市、县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地。特殊情况和时间要求紧迫的单个项目,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批次报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 是线型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可以边报批边施工。
《意见》对部分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将县城所在地城关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将200亩以下的耕地开垦验收权,委托给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意见》对税费征收办法进行了改革。从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各市、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部分,暂留给市、县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任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的工业项目,以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耕地,凡自行补充耕地有困难、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政府以有偿方式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对土地利用进行了创新。集体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作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可采取支付租金或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省工业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交款期限分期付款;外来投资嫁接改造我省工业企业,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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