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佛山“领失业金要做义工”的规定
唐螂
从明年起,佛山市的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参加四天公益性社会工作,才能领到失业救济金。这一举措,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当地工会组织和当地有关机构共同研究后 确立方案的。珠江三角洲一向是个敢于和善于创新的地区,现在,他们又在社保体系“插一手”,试图系统解决“冒领失业金”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手不足等积重难返的问题。
将失业人员、救济金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链接整合成为一个关联系统,没有一种制度创新的思维和对基层工作的研悟,是不可思议的。这种大胆然而又合乎管理逻辑的尝试是否行之有效,未尝可知,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成决策目标,却是可以想见。当然,有观点认为,强制要求失业人员付出一定劳动,才能够领到失业金,是不近人情;更为极端的观点甚至质疑其做法的合法性,口轻轻地又祭出所谓“人权”那张牌,对新的做法随意针砭起来。
让接受社会福利的人承担适当的公益性社会工作,并不是佛山人的发明。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调解法案”,这项法案有两个主题:一是给接受福利的个人或家庭规定了时间限制;二是法案要求那些接受公共补助的人去工作。法案还给各州规定了必须达到的工作参与目标,达不到目标的州,就会被减少联邦固定拨款;而达到目标的州,则可以得到额外补助。1997年美国旧的福利计划逐步淘汰,代之以州政府设计并管理的“贫困家庭临时补助计划”,按照这项计划,没有工作的成年人必须在得到补助的两个月之后参加社区服务。获得收入支持的家庭,其所有成年人必须工作,或者参加培训,否则24个月之后他们将失去获得补助的资格。
援引以上两个例子,无非是要说明社会失业救济金的设立,是社会资源调控的一种机制,它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与“人权法案”之类的无关,只要对福利对象而言公平就行。其次,救济金应该是“失业过渡救济金”,而不是永久性的福利,它是一种创造就业的催化剂,而不是“豢养懒人”的保证金。第三,在发达的经济社会里,对社会公益性劳动的看法,与目前社会上的某些传统观念并不尽相同。我们不少人一听到劳动就想到“拉壮丁”,事实上,社会公益性劳动,本来应该就是公民的一种义务。你比别的公民先享受了领取社会救济金的一份权利,就多尽一份社会公益性劳动的义务,这并无不妥,我们不是总唠叨着要让权利和义务对等么?
从更深层次去看,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劳动,其实也是对失业人员的一种关怀。失业人员通过社会公益性劳动,往往更能帮助他们重新建立生活的信心,同时,通过对社会公益性工作的体验,也有可能扩大其就业眼界增加选择的机会。如果说,佛山市的新举措有什么局限的话,那就是从报道看,这套方案还或多或少地带着计划经济的色彩,规定动作太多,自选动作太少。比如说,社会公益性劳动不一定只有当“街伯”一种,社区管理上的各种角色,都可以设定一些可选择岗位,同时,参加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保障制度也应配套起来。另外,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除了可以领到失业金之外,还可以实行记分制,服务时间多的,更可以优先参加再就业的技能培训等等。
总之,当我们在制度创新的时候,除了着眼于解决眼前的矛盾之外,还更多地研究它的可持续性和生命力以及制度感召力,我们的社会公信力,也由之确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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