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仍实行政府价
新《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并未学习邻近省市在主城区范围内将部分停车场收费放开,由市场自行调节,而是根据重庆实际情况,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国家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场、行政执 法扣押车停车场等露天和室内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范围内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和全市范围内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经营业主在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主城区外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则完全放开,由市场自行调节。
据悉,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补偿合理运营成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核定的;实行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核定的。
按车辆占用面积计费
新《办法》将室内停车场划分为两个收费等级:室内特级停车场、室内普通停车场。特级停车场要求车位必须在200个以上,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配备有消防及通风设备、照明设备、24小时监控设备;车场还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并为车主购买保险等。
停车场收费按车辆占用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2吨(含2吨)以下货车或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为小型车;2吨以上货车或12座以上客车为大中型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按低于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如果车辆按月、按年停放在停车场内,其收费标准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是行政执法扣押车停放在各类停车场,不得按各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必须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执法扣押车的收费标准执行。
汽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停车场须明码标价
所有的停车场必须同时持有《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才能对外经营。
停车场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注明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给予三个月过渡期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从2002年12月25日起施行,新建及新申办的停车场一律按新规定执行。考虑到原已审定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众多,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收费标准需要一定的时间,新《办法》给予了3个月的过渡期,到2003年3月26日前,原收费标准仍可执行,3月26日后废止,所有新旧停车场必须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踊跃投票“双十”企业精英评选,中华企业管理英雄向你亲授商机!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