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上午,一起罕见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在徐汇法院开庭审理。申某因为在外欠下一笔债务,导致他与前妻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被法院撤销,其中部分共同财产将被用于抵债。
申某长期在外经商,有时一年都不回在上海的家,为此引起了妻子的极大不满。去年,妻子吕某向申某提出离婚。申某与吕某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分割共同 财产时,申某主动提出家庭所有财产,包括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全部归吕某所有,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两个月前,吕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有人对他们《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原因是在这份协议签署之前,申某在外还欠有债务。
原来,申某早在1996 年向一位陈先生借了近4万元钱,言明两年后归还。但一直到1999 年,申某还是没钱归还,于是与陈先生重新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快到时,陈先生见申某全无还款之意,便将其告上法院并赢了诉讼。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陈先生却发现申某身无分文,所有财产已划归在前妻吕某名下。
于是,陈先生认为这是一种逃债行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申某和吕某《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明知自己有债务在身,却在离婚时放弃了原本属于他的共同财产,这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理应认定为恶意规避债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撤销了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通讯员侯荣康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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