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因发票引发的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突出。
张先生家天井内污水管的出入口设在隔壁邻居王先生家的天井里,王先生为了方便自家而擅自将张家污水管的出入口堵住。于是,每逢下雨,张先生家的天井就开始积水,最高时积水可达膝盖。张先生不得不租借水泵机排水,为租借水泵机已花去数百元。张先生为此 诉之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张先生提供证据。因张先生没有妥善保管租借水泵机的发票凭证,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最后因举证不力而未获法院支持。
李先生在居室装潢时,与承包商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其间,李先生对承包商“包料”不放心,于是与对方口头约
定:由自己按“包料”的价格代购材料,如脱排油烟机、水龙头等。此后,双方为部分代购材料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后,李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购物发票,因发票的购买方写着李先生本人的名字,该证据只能证明李先生个人购买物品行为,最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代购关系而判定李先生败诉。
晨报记者葛志浩通讯员袁卫红黄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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