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国家应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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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9日10:10 金羊网-新快报 | ||
对见义勇为之事,如果直接受益人没有能力补偿见义勇为者,或者根本就没有直接的受益人,国家应该对他们进行先 期补偿,这种补偿不是某种意义上的奖励,而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12月2日《检察日报》报道,河南方城县女青年李秀云在歹徒用刀子逼迫她要钱的时候,她敲开了素不相识的肖老 汉的家门,谎称肖老汉是她的父亲,结果肖老汉勇敢地与 危险时候把危险转嫁他人,自己得以脱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身体伤残,在原告得不到歹徒赔偿的 情况下,李秀云作为受益人,给原告适当的补偿,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应该的。如果被告有偿还能力而不愿履行职责 ,人们对其强烈谴责也不过分,法律更不会对此视而不见。 但我们也要思考另一个问题,就是假若被告实在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而已经是七级伤残的见义勇 为者却急等着用钱来治病和生活,该怎么办?由此说开去,如果直接受益人都没有钱,或者根本就找不到直接受益人,见义勇 为者的伤残治疗以及日后生活怎么办?总不能要求见义勇为者在挺身而出之前,先核实一下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吧? 这里就牵涉到见义勇为中的国家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对见义勇为之事,如果直接受益人没有能力补偿见义勇为者, 或者根本就没有直接的受益人,国家应该对他们进行先期补偿,这种补偿不是某种意义上的奖励,而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目前,对见义勇为者实行的都是奖励政策。奖励固然必要,但是作为奖励,总有其局限性,一是不可能对所有的见义 勇为者都奖励到,二是奖励金额不一定能全部补偿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失,造成常说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与见义勇 为者不惜以生命维护他人利益的壮举相比,这点奖励实在太吝啬了。 要想使得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我们不妨首先确立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先期补偿责任。因为国家代表着最广大人 民的利益,所以也最能代表正义和公益,当有公民为维护这种正义和公益挺身而出后,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这种精神进行奖 励。 明确了国家对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就会改变一个思路:即把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变成“保障”,不仅仅是要表彰 见义勇为的行为,更要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以先期补偿(以后再由国家对直接受益人进行追索)。而如果国家没有尽到责任 ,见义勇为者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国家对其补偿。其实,设身处地地想想,见义勇为者连生命都不顾 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我们免除他的后顾之忧还要犹豫再三吗? (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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