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专家提出避免矛盾判决应设专利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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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9日15:3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19日电无论是专利的、商标的、版权的、还是商业秘密的,把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交由专门的法院或 称之为专利法院来审理,是近年来的一种社会呼声。 今天的法制日报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教授的观点认为,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节省人 力、物力资源;二是避免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就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与判决。 郑教授说,从理论上讲,专利、商标经行政审批授权后,接下来出现的事情都应交由法院来管,比如有人诉商标权、 专利权无效,还有一方诉另一方侵权或另一方反诉等。中国专利法、商标法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当时法院系统一时 还承担不了这一重任,因此,商标这边就搞了个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那边就搞了个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商标权或专利权无效的诉讼请求。 郑成思介绍说,然而,历史延续到今天,飞逝的光阴已改变了很多事情。自1993年北京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 判庭后,中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庭,法官们日趋丰富的审判经验已完全可以胜任相关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专利复审这些工作又被提出应归位法院,但如何归法?于是便产生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动意,目 的在于综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郑成思说,国外相当多国家都设立专利法院,有的国家虽然不叫专利法院,但性质都一样,专司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这样做可省时省力,避免重复劳动或同一个案子产生不同审判结果。 郑教授解释说,现在,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基本是放在民事第三庭,也就是知识产权庭审理。可案件的性质有时 会变,当涉及到假冒别人的专利或商标、版权侵权达到一定数额时,这就成了刑事案了,案件就要由刑庭法官接手。再有,大 多数专利、商标侵权案都会提出专利权、商标权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就牵涉到授予权利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 出的决定不服并诉之法院,那么案件就要在知识产权庭中断转到行政审判庭审理,这意味着又要有人再对案件熟悉一遍。 郑教授认为,如此产生的重复劳动完全没有必要,何况知识产权案件,决不像一般的婚姻、债权、物权案件等容易弄 懂。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版权认定等都是极为复杂的专业问题,法官们了解案件时极费时间,一般要反 复请教相关行业的专家才能弄明白。 郑教授指出,正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加上确实存在一部分模糊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交由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 来审理,结果有时可能会很尴尬,即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裁决,比如知识产权庭认为这个专利是有效的,但行政审判庭会 认为这个专利无效。呼吁设立专利法院,旨在追求审判的一致性,如果一时做不到这一步,至少应保证在同一法庭审理知识产 权案件,不要中途交由其他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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