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村输出童工现象严重 别让贫困拐跑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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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0日02:41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不少父母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天经地义” ●只有从制度上让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未成年人打工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像15岁的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12月1日,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因为家里穷,她初中没毕业就从山东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帮工,每月有20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笔者试探着问李丽的姨妈。 “俺的亲外甥女,又累不着她!这犯什么法?”她的姨妈说。 像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童工主要分布在玩具、装配、服装、饮食、建筑等行业。用工者声称,他们有大人比不上的“优点”———手指灵活、眼睛好、胆小、容易管理…… 就在笔者见到李丽的这一天,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始实行。根据《规定》,李丽的姨妈属非法雇用童工,须受严肃处理。 我国始终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去年10月对此《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新《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给予处罚;如果用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罚。而1991年的《规定》则没有罚款标准和金额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笔者把有关法规的内容介绍给李丽和她的姨妈时,她们却表现得平静而冷漠。 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烤肉串的、兜售鲜花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单薄的身影,仍在不经意间屡屡进入我们的视野。 杨红,曾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提起痛苦的有机磷中毒经历,一家人都不堪回首 杨红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今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她当时像疯了一样,说医院里有炸弹,一个劲地往窗台上跳,她要逃生!”杨红的父亲杨延禄痛苦地回忆说。 那天,正上着班,杨红觉得肚子疼,呕吐不止,被送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当时,她手掌颜色褐红,伴有手掌皮肤脱落,而且情绪烦躁,用她父亲的话说,“像个精神病人”。 杨红回忆说,那个工厂生产氧化乐果等农药,她的工作是给药瓶子贴标签。在她发病之前,也有别的工人病倒过。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事情作了处理。 记者眼前的杨红扎着一条小辫子,脸蛋胖乎乎的,活力十足。但是,她和她的父母心里还是藏着抹不去的隐忧———出院后,杨红常常在吃饭时感到胃疼,隔半个多月发作一次。一家人说,当时经不住药厂劝说,没治利索就不顾医院反对出院了,现在想,当时如果不出院就好了。 杨红的父亲介绍说,当时,杨红和她的姐姐都在上学,家里靠种菜为生,微薄的收入实在供不起她们了。于是,杨红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回家,幻想着挣点钱帮家里减轻一点负担,没想到遇到那么倒霉的事,到现在医药费还没算清。 现在,杨红的父母再也不想让孩子出去遭罪了,“孩子太小,得上学,工作的事等她长大了再说吧”。于是,他们让杨红去上中专,学点知识。 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今年该市发现并查处了7起使用童工的案件。杨红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童工,被查到后换个地方又打工去了。 童工大都来自农村,更有不少未满16岁的女孩被迫辍学打工 “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记者从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城市里的“童工”大多来自农村。 一次,劳动监察部门来了一个人,是专程从安徽赶来为女儿讨“公道”的,要求某企业发还扣其女儿的一个月工资。他埋怨女儿没出息,居然没拿到工资就跑回了家。经了解,他的女儿才15岁就随老乡一起外出打工,在某企业做了一个月,做不下去就离开了。看着这个父亲喋喋不休地指责女儿,有关工作人员忍不住“教训”了他一番。他却小声争辩道:“家里穷,孩子又读不起书。再说,女孩子读书多了没用……” 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历年来清查的童工中不乏女孩,与这位父亲想法相同的家长大有人在,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不少未满16周岁的女孩被迫辍学,四处打工。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应该对童工的父母加以处罚,但看看他们家徒四壁的模样,实在是“下不了手”。 一些孩子拿着表哥表姐的身份证打工,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童工现象”的存在,和查实难有密切关系。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说:“童工没有身份证,而且往往是外地的。我们检查的时候,只好求助童工家庭所在地的户籍警察。可是,电话里办事显然比较困难,而且农村里堂兄弟们多,他们会把比自己大一些的堂兄弟的名字说出来,你去查,人家还不是童工呢。” 还有一些孩子,冒名出来打工。他们也知道未满16周岁不能工作,便向表姐、表哥借身份证,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有仔细检查,他们就这样成了“童工”。因为冒用别人的名字,甚至工资单上签的也是假名,这给劳动监察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每年企业年检期间,他们都会检查是否有童工,但人手有限,腾不出人力专门检查使用童工的行为,现在主要是靠群众举报。 如何杜绝冒名打工的状况?劳动监察部门人士说,除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配合外,农村户籍、劳动力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如何填补那些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剩余的“童年”,值得社会认真思考,拿出解决办法 童工问题的存在,还与农村地区的辍学问题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给孩子留下的“成长的烦恼”有关。 目前,许多完成初中教育的农村孩子,进不了高中继续接受教育,便开始承担起农村劳动力或者外出打工者的角色。在年龄上,他们是未满16周岁的孩子。而那些以“家里穷,多读书不如早出来赚钱”为借口的辍学者,更是些身心都还没发育成熟的儿童。让这些祖国的花朵早早进入社会,承担起替父母赚钱的担子,无论对孩子本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得不偿失。 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如何等待16周岁乃至18岁的到来,是他们、他们的家庭以及社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孩子,离“成年”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应该让“大孩子”们怎样度过,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从制度上予以设计。这一“空当”如何填补,尚无明确的答案。 有专家认为,只有城乡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村能像目前的中心城市一样,初中毕业生不但能大比例上高中,还有进入各种技校、中专、职校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做到从教育制度上解决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的问题,禁用童工的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所涉及童工均为化名) 马建军律师:贫困“拐跑”了孩子 本报记者邓建胜 马建军,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长期从事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事务。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关系研究会主任委员。 记者:1991年曾颁布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在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义在哪里? 马建军:我国法律历来禁止使用童工。计划经济时期,还不存在童工。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有个别私营和外资企业出现使用童工的现象。尽管童工问题涉及面不广,但是,为了防微杜渐,1988年11月,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91年4月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法规是健全的。 今年9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原因是以往的法规对使用童工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不够严格,处罚措施不明确,需要从完善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入手解决使用童工问题。比如,新《规定》不但明确了罚款标准和金额,还明确规定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等危险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我国浩浩荡荡的打工队伍中,经常夹杂一些未成年人稚嫩的面孔。有人认为,童工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父母为了让孩子赚钱而不惜让他们辍学,而另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好管理、要的报酬少,个别企业见利忘义,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昧着良心使用童工。 马建军:是贫困把那些本来应当在家庭享受温暖、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拐”跑了。童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一定的经济“落差”。从长远看,如果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落差不能消除,一些童工就是被执法部门送回了家,仍然可能在金钱诱惑与压力下回到那些见利忘义的工厂。因此,禁止使用童工,不仅是保护未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也不仅是涉及社会伦理的问题,而是发展问题。也就是说,只有落实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加快西部开发作为本世纪的重大战略部署,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使用童工的现象。 记者:经济发展并不能一蹴而就,而保护孩子却刻不容缓。以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为契机,有没有比较切实可行解决童工问题的办法? 马建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教育家长和孩子知法用法的同时,对那些使用童工者严惩不贷。目前问题较大的是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一方面,童工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非常淡薄,几乎是心甘情愿出来打工赚钱的,很少自己站出来检举揭发。另一方面,执法监察部门人少事多,对于那些隐蔽而分散的非法用工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与威慑力。需要社会各方给予重视和关注,形成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良好氛围和法制环境。(刘国林)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12月2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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