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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保管旅客财物是无偿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0日11:14 解放日报

  问:上个月,我去某市洽谈业务,住进该市一家宾馆。因随身携带了10万余元现金和手提电脑,为安全起见,我便将10万元现金和手提电脑放在一只密码箱中寄存在宾馆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晚上,宾馆服务总台意外被劫,寄存的大部分物品被抢,我的密码箱也在其中。我当即找到宾馆负责人,要求赔偿我的全部损失。但宾馆方认为未收取我的保管费,双方之间形成的应属无偿保管合同;且宾馆的值班员在反抗中也被歹徒打伤,宾馆已尽力而为,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宾馆不须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宾馆对我的损
失可以不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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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宾馆应否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你们之间保管行为的性质。你没有交纳保管费,是否就意味着你与宾馆达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旅客入住旅店、宾馆时,旅店或宾馆保管旅客的随身物品的费用已被住宿费所包含,你与该宾馆之间的保管合同应当认定为有偿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宾馆理应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如你与宾馆协商不成,建议你向宾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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