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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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0日12:58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征管行为, 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要求农业税征收坚持“十不准”。 税务总局所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指出,目前农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事)件,机关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杜绝涉及农 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发生;要通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税费分离,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通知》明确提出,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坚持“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 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 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要求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民举报的违反《 通知》规定的税收征管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依照《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 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霸道、行为粗野、群众反映强烈的征管人员,该清退的要清退,该调离工作岗位的要调离;对落实《 通知》精神不力、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频发地区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要限期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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