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提押嫌犯戴头套彰显尊重权利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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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2日12:37 南方都市报 | ||
近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警车上押解下来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头上都多了一个深色头套,疑犯脸部只露出两个眼睛。据悉,这是深圳中院着意向国际惯例靠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启用戴头套的通用做法提押疑犯(见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让刑事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是尊重其合理意愿的表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真的犯了罪,从其个人意愿来说也是不愿意“曝光”的,因为这种“曝光”对其来说是痛苦的,对 人都是有好奇心的,人可能尤其具有想看到他人受惩时模样的好奇心。但这种好奇严格来说并非是一种善良的、正当的心态,虽然它或许是人的一种自然心态。喜看他人“落难”的好奇心甚至可说是种“偷窥”,是残忍的,所以是种并不值得鼓励的“心理需求”。让刑事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人的这种好奇,使这种不值得鼓励的心态不能得以实现,因而有利于矫正人的心态,提升人的文明程度。 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还可净化案件报道语言,使犯罪嫌疑人少受不恰当描述语言的伤害。有些报道总是过量使用贬义的词语来对犯罪嫌疑人作面部表情的描述,这无疑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受到伤害。如有的报道总喜对犯罪嫌疑人作这样的描述:某某某一脸绝望的表情、某某某露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神情等等,这无疑是对被描述人人格尊严的伤害,这种“言论自由”是不在法律与道德保护范畴之内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支撑着这种戴头套举动的必要,那就是这时候戴头套者尚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真的犯罪还有待于法律的最终认定,如果在此之前便大张旗鼓地将其当作罪犯来示众,如果最终法律对他的罪犯身份不予认定,那要尽可能地消除误捕的影响就要艰难许多。而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无疑还体现出一种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 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其最大意义在于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树立尊重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是向尊重人的权利社会迈进的一个努力。可以说一个不能尊重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合法权益的社会也很难能够尊重所有人的权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状况的一面镜子。一个社会既要致力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权保护问题也不应是个该被遗忘的角落。从这个意义上讲,诸如此类保障人的权益的尝试都是向国际惯例的一种有益的靠拢。 -本报特约评论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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