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囚犯回家度周末”敲响警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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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04: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服刑出现“五天在所制”重庆女囚周末可回家》,近来笔者几次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新闻标题,说实话我大吃了一惊,囚犯回家过周末,不要太爽啊?这样做肯定有违刑罚的本质!可是等我将此新闻看完后,我心中也就释然了,哪是什么服刑啊?这是针对劳教人员管理的措施,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灵活性是行政行为的特征之一,劳教执行当然可以根据对象的变化灵活处理了。说白了,如此操作也是劳教回归行政处罚本质的象征。但是这则新闻的出现带来认识上的混乱却是让人深思的,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两方面 其一,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严厉程度理应小于刑罚才对。但是我们看到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拘役的执行的: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让劳教人员周末回归家庭应该说是当然之举了。因此,我们理应反思是不是我们过去对于劳动教养执行得太严厉了,以至于让其失去了行政处罚的属性,而带有了刑罚的意味了。 其二,媒体如此混淆将会带来社会认识的混乱。笔者搜索了一下,发现几十家媒体引用了此新闻,但是没有一家将服刑和劳教加以区别,更没有一家认为这是劳教人员应该有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新闻中我们不得不看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现实中无论你愿意不愿意,在事实上人们已经将劳教和服刑、劳教人员与囚犯等同起来,而这样的不加区别,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类矛盾的界限,从实际效果上也不利于劳教人员重返社会并获得重新起步的机会。 以讹传讹地将劳教人员说成囚犯,涉及到社会对一个公民的评价,涉及到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些基本权利,兹事体大,不可轻视。(泰州 邹云翔) 《江南时报》(2002年12月23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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