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些企业挂旗为避邪 强化国旗意识刻不容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我国的《国旗法》已颁布实施了13个年头,但爱护、尊重国旗的意识在不少人当中还是相当淡漠。 据媒体近日报道,从河北省正定到灵寿,沿途的建材企业数不胜数,其标志就是一面面迎风招展的五星红旗。但这些企业升挂国旗的第一用意不免让人吃惊:居然是为了“避邪”!报道说,不少企业的国旗自从升挂上去之后就再也没有降下来过,原本鲜艳的五星红旗 这是无关紧要的企业行为吗?不,这是违反《国旗法》的行为。我国的《国旗法》已颁布实施了13个年头,但爱护、尊重国旗的意识在不少人当中还是相当淡漠,甚至于连上述触犯《国旗法》的行为都这样被视而不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在我看来,这种现象的发生与某些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然而,现实生活中,遇到重大节日,国旗被胡挂、乱挂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十分普遍,却很少见到有关部门出面干预和规范,有的政府部门自身在悬挂国旗时就不规范。因而,要强化公民的国旗意识,进一步普及有关国旗悬挂的法律常识,相关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 对那些严重违犯《国旗法》、亵渎国旗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以正视听。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一个爱国的公民,起码应该做到尊重和爱护国旗。所以对那些蓄意亵渎国旗的违法行为,理当依法查处。据媒体报道,今年浙江省判处了第一例侮辱国旗案件:浙江省诸暨市一农民冲进村老年活动室,把悬挂在室内的国旗撕破,并点燃、烧毁,还将制止其行为的人打伤。该农民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其在公共场合撕毁、焚烧国旗的行为,被当地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这一案件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同样,河北上述一些企业用国旗“避邪”也是违犯《国旗法》有关条款的,也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还有一点就是,我认为应该让《国旗法》走近百姓,《国旗法》中的条款应执行到位,以增进广大公民与国旗的亲近感,树立国旗的尊严。如《国旗法》第十四条关于下半旗致哀的规定:除国家领导人逝世须下半旗致哀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假若这些条款能执行得准确到位,势必会拉近普通民众与国旗的情感距离,同时也会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也是强化民众国旗意识的良好时机。因此,要增强广大公民的国旗意识,首先得将《国旗法》落实到位,使每个公民自觉尊重国旗、爱护国旗,树立国旗的威严。(周士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