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渎职罪主体扩大 新的四类人员将被列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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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12: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张朔)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今天上午提请最高国家 立法机关审议。新的四类人员将有可能列入本法规范范围。 在今天上午这里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向常委 会组成人员作关于上述草案的说明。 说明指出,中国刑法专设渎职罪一章,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社会危害较大。为使 其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其渎职行为单独作出规定。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 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监督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 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 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 上述这四类人员虽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实际上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一些部门 认为,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 罚。 本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解释草案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提出这些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 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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