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法草案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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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14: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倪四义常爱玲)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法草案23日第四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 议。草案四次审议稿提出:民办教育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 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有关民办教育出资人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立法争论的焦点。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也直接导致了该草案在10 月份第三次提请审议时未能被付表决。草案三次审议稿曾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要费用 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针对草案三次审议稿未能明确民办教育出资人是否可以收取合理回报,一些委员提出,求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是出资 办学的动机之一,为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应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23日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作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四次 审议稿的情况报告时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各方面反复磋商研究,认为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扶 持和鼓励,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考虑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取得任何回报的公办、民办学校在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上要有一定 的区别,草案四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此外,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草案四次审议稿也作出了修改。 周克玉说,由于此方面的问题,中国的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已有原则规定,因此草案四次审议稿规 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周克玉说,草案四次审议稿还删去了三次审议稿中“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因为 教育法已经规定了这一内容。但他同时强调,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 成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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