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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陈家村拆迁引发民告官 居民抗争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16:26 中国青年报

  “我们是钉子户吗?”

  近来,陈吕英常被这一问题困扰着。一年多来,住房被强拆、自己被拘留的经历,使她一提起这事,就禁不住垂泪。

  陈吕英,江苏省常州市陈家村人,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一纸通告,打破了陈吕英和陈家村人的平静。一年多过去了,管委会要求55天内拆掉的陈家村,依然有10多户的房屋伫立在拆迁后的废墟上。

  一纸强制性通告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目前,占地439平方公里,人口38万。陈家村,是其所属的一个自然村,1993年前后,实现户口的农转非,村民成为市民。

  由于地处长江三角洲,属于较为繁华的地带,陈家村很多人从事房屋出租,生活富庶。

  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发布通告,称“因河海居住小区及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需要”实施拆迁,并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房主,自觉服从开发建设大局”,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所有动迁房屋腾空交开发区拆迁办拆迁。逾期不腾空者将依法处理”。

  管委会拆迁办主任陈鹤鸣说,2000年8月21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复了“河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应该说,当时就是为了腾出空地,进行招商。2001年11月,管委会才与台商签约,对方计划投资2500万美元。2001年12月,台商交付了50万美元定金。

  此时,陈家村计划拆迁90户,但实际拆迁不到70户。部分村民认为,根据通告,既然是商住楼,就得允许回迁,并且每平方米170多元补偿,还是1992年标准,明显过低。

  开发区一位领导告诉记者,回迁不可能,原因是不能让台商安置部分居民,那样,就等于“招商失败”。对于补偿标准,虽然2001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新规定,但为了新、旧法规的衔接,对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拆迁的,仍实行老政策。陈家村被划入了老政策。

  拆迁办科长鞠知渊说,去年5月21日贴出通告后,他们与河海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拆迁组,进驻陈家村,大部分村民都顺利拆迁,但少数居民拒绝谈判。为此,拆迁陷于停顿。

  曹建忠等居民认为,自己有产权证,应该受法律保护,而开发区没有拆迁证,属“非法拆迁”。

  为此,双方走上了法庭。

  一个条文两种理解

  一口气,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近20场诉讼,将近20户居民告上法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诉讼中,57岁的陈林华和他的家人,开始了一场不寻常的遭遇。

  2001年11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坐落于常州新区陈家村29号”的陈林华住房,系开发区“批准应予拆除的房屋”,“为确保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意开发区“先予执行”的请求,予以“拆除”。

  裁定还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样,陈林华的住房就被拆除了。

  2002年5月9日、2002年8月30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陈林华拆迁案作出一、二审判决,两审焦点集中在“拆迁许可证”上。

  陈家村人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所以,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再进行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开发过程中应实行统一规划、净地开发,即由政府先行负责所涉及地区的拆迁和安置工作,以净地交开发商开发建设。《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九条说“政府可组织统一拆迁”,法律没有规定政府统一拆迁,也要办理“拆迁许可证”。

  法院显然支持了管委会的主张,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管委会没有必要自己给自己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在判决中说陈家村人:“没有正确理解市政府房屋拆迁政策,偏(应为“片”———编者注)面强调个人利益,支(应为“坚”———编者注)持不肯拆迁,影响开发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两审法院都判决将陈林华的住房拆除,并予以补偿。

  居民陈伟民、陈全兴等,也跟陈林华一样,输掉了官司。

  一次原始方式的抗争

  根据钟楼区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2001年12月31日,新年前一天,陈林华家被“强行拆除”了。当时,面对散落在外的家俱,陈林华,这位57岁的“前农民”,选择最原始的方式,进行抗争:在自家废墟上,他用木头、夹板搭建了一个窝棚,风霜雨雪,守护着已失去的家园。

  2002年8月26日,开发区规划国土局下达《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通知书》,要求陈林华拆除“违法建筑”。

  8月27日,街道、城管、规划、公安等部门组织人员赶到窝棚前。其后,发生了“争执”,这场争执,双方事后的叙述出入很大。陈吕英说,当时,其父亲陈林华被一名街道办事人员“压”在身下,自己就上前救父亲,而母亲也被从窝棚里拖了出来,浑身是泥。

  开发区方面的一份报告称:“陈林华与其妻吕华珍躲在棚户里不肯出来”,“当施工人员拆除屋顶时,陈林华从屋内的躺椅上突然站起来”,扑向那位街道办事人员,随后,陈吕英冲上前,还朝其右手“猛咬一口”。

  “争执”的结果是,陈吕英“有暴力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陈吕英的妹妹陈彩英、母亲吕华珍被“治安拘留”。

  被刑事拘留9天的陈吕英说,谁没有父母,将心比心,那个女儿愿意看到父母与街道办事人员厮打?上前帮忙,怎么就成了“妨碍公务罪”?

  31岁的陈吕英流泪回忆,自己被指责“态度恶劣”,“不签(动迁协议)字就得吃这个苦”。被送到看守所以后,一些刑事犯罪人员笑话她:“我们是犯罪,你怎么拆房子就拆到这里来了。”

  9天后,陈吕英被释放,是“取保候审”。

  陈吕英说“打破脑袋也想不通”为何会有这样的遭遇,身体不好的她,显得面色苍白,向记者讲述这些经历时,她的妈妈吕华珍哭了,周围10多个邻居也禁不住擦眼泪。

  一份值得对比的答辩

  2002年5月31日,陈林华等19名住户将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期间,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由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但被驳回。

  陈林华等在起诉书中说,开发区的有关拆迁行为“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和行将损害”这些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认定开发区管委会的通告违法。

  答辩中,管委会认为自己发布的通告“仅将拆迁范围、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等有关拆迁具体事项”告知,“而不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开发区管委会还说,该通告本身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对被拆迁人也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曾认为“政府拆迁不需要拆迁许可证”的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此案的第二被告,也进行了“出人意料”的答辩,他们称自己是“社会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并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且,与动迁户签订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至此,这场官司中的焦点问题———“拆迁许可证”浮出水面。

  由于拆迁发生在2001年5月,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之前,因而,适用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一个带有“市场经济”印记,一个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指出,政府项目,也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按规定委托拆迁或成立项目法人实体。他解释说,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

  有关人士解析本案认为,拆迁陈家村,依照旧条例规定,应由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因此,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了通告。2001年5月21日,其下达给开发区拆迁办的《房屋拆迁任务书》,实际上构成委托关系,即由开发区拆迁办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江苏省建设厅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冠以行政称谓的拆迁单位,一般为事业性质,实施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行为为一体,过去,带有浓厚行政色彩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拆迁实施单位,从一定程度来说,已不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因而,必须实行“拆、管分离”。

  江苏省房协城市房屋拆迁专业委员会李广胜说,冠以行政称谓的拆迁单位,如某区拆迁办,一般为事业性质。2001年,江苏省发布通知,要求将“拆”与“管”分开。

  这起发生在新、旧法规衔接期间的拆迁,成为这一领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典型案件。行政机关不再做拆迁市场的运动员,上场踢球,直接参与拆迁,而要成为裁判员,负责法规的监管。

  目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这起“民告官”案件进行判决。

  一个阵痛的过程

  常州,地处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1992年,该市成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在2002年做了区划调整,这一开发区改成常州市的一个新区———名为“新北区”。常州市新北区区委常委张晓平说,这里以前都是农村,10年过去了,农田、荷塘、村庄变成了城市、街道、工厂。

  有关官员说,从农民变市民,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据他们回忆,当19户居民状告开发区管委会的案子开庭时,50多位居民出席,秩序出奇地好。记者离开陈家村,是一个雨天,一位农妇的话言犹在耳:“拆迁,也要公开、公平、公正”。

  有关人士认为,此次陈家村拆迁,由于“拆”、“管”不分,致使政府角色模糊。比如,本意是拆出空地招商,却批复为“河海居住小区”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下达“任务”给拆迁办,构成委托关系,本应按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拆迁办作为社会事业单位,又集管理、拆迁于一身。由此,人们呼吁“政府职能转变”。接受采访时,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局副局长兼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办主任陈鹤鸣仍然强调,在拆迁中群众都很配合,像陈家村这样的现象比较“少见”。

  而对于曹建忠、陈林华等陈家村人来说,他们要求按照“新条例”标准进行补偿。陈家村拆迁开始于2001年5月21日,“新条例”生效于2001年11月1日,按照追溯力有关法律原则,只能适用“旧条例”。建设部也曾发出通知,防止一个项目适用两个条例现象的发生。由此,他们的这一要求,也成为法律面前无法超越的一道“鸿沟”。

  陈家村拆迁,管委会、拆迁办、居民、法院在矛盾与争执中似乎都在体会着、学习着什么。本报记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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