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多四类人 黑哨受贿适用法律再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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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08: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4日电昨天,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渎职罪主体可能新增四类人。北京青年报今天报道,该消息再次引起了法律界专家学者针对足球裁判受贿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足球裁判龚建平被检察院以“商业受贿罪”提起了公诉。“商业受贿罪”相对“受贿罪”,罪行较轻。 据中国人民大学王秀梅教授介绍,如果渎职罪的主体扩大了,也意味着“公务人员”的范围扩大了,以此类推受贿罪的主体也应扩大。裁判员在受足协委托行使裁判工作时,是在行使公务,裁判的受贿行为将因此归为受贿罪。 中新社昨天报道,刑法渎职罪主体可能新增四类人为: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监督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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