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识误区--湖北省计生委副主任毛菊元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12:41 湖北日报 | ||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赞同和拥护,人们普遍认为,新条例更加切合我省实际,更加符合人们的生育意愿,是新时期引导人们生育行为的行动指南。但是,也有少数人对新条例不甚理解,以为新条例的出台则意味着对原条例的全盘否认,针对此,记者采访了省计生委副主任毛菊元。 问:有人说,新条例出台后,说明“计生工作放松了,生育政策改变了,过去的干部 答: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新条例基本延续了原条例的生育政策,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户籍改革政策相衔接,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如增加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等规定,使生育政策既保持稳定,又更加科学。我省1988年制定的地方条例执行14年来,对规范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条例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新条例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上述观点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误解,应尽快消除。 问:有人担心,新条例将过去“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且视不同情况征收标准不同,这是否可以阻止“大款”的超生行为? 答:新条例改变了以前凡违法生育按一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将违法生育分别根据其不同的违法情节,按不同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如规定:“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又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高收入者也不例外,如发现违规生育二胎,则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罚款”,这一规定完全可以防范“大款”以钱开路,违规生育的行为。 问:还有人提出,过去按原条例作出的处罚规定,现在是否继续生效? 答:要做好新条例与原条例的衔接工作,须把握好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原已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原则。在新条例施行前,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作出的各项处理决定仍然有效,其效力不受新条例影响。如依据原条例审批的《生育证》、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纪律处分和相关行政、经济限制措施等仍应继续执行。在新条例实施之前,依据原条例第11条第4项、第12条规定审批的二孩《生育证》,不能因为新条例对此项规定进行了修改,而宣布《生育证》作废,已发的《生育证》仍然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