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部长张春贤:我国港口管理将纳入法制化轨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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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20: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受国务院委托,交通部部长张春贤24日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港口法草案的说明。他 说,目前,我国港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制定港口法是必要的。 张春贤说,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港口建设的快速发展,港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 进作用日趋明显,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高。但是,在 张春贤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港口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码头布点过密,腹地交叉、重叠,功能雷同, 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二是港口岸线使用不合理,深水浅用,优线劣用,岸线资源浪费大。三是港口结构不尽合理 ,适应大型船舶靠泊的集装箱码头和大宗散货码头仍显不足,现有能力已趋饱和,而一般散杂码头则明显过剩。四是有的港口 经营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盲目竞争。五是有的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六是一些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设 施建设多头审批,有的建设了许多非港口设施,甚至是永久性设施,增加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张春贤说,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港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因此为适应 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港口法是必要的。(完) 港口经营将实行准入制度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交通部部长张春贤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作港口 法草案说明时说,我国港口经营将实行准入制度。从事港口经营,需要向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张春贤说,港口经营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而且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公众和企业选择服务提供者的余地较小。 为了保证港口经营人的服务质量,防止经营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证制 度。 据介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营人是依法设立的拟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的设施;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为客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张春贤说,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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