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明文规定:保安不上岗不得穿制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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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08:2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了解到,市公安局已就各类保安员穿着和佩戴的服装、标志作出明文规定:保安员的服饰必须统一标准,保安员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服饰最高可罚五万元。 市公安局发出的通告规定,各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公安部监制的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2000式保安服装、标志。 通告要求,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除保安服务组织所属保安员外,其他人不得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各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根据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的,也将根据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市公安局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是:84465318、8331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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