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为何作出这些修改补充?起草专家作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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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09: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5日电新中国首部民法草案,已于23日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会审议。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 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对草案中部分对现行法规有修改补充之处进行了解释。 -诉讼时效延长充分保护权利人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定为三年。”江平解释说,一直以来中国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 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为半年,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比如债务纠纷,两年的诉讼时效就显太短。 -降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主要考虑到儿童入学年龄 此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也从10岁以上调整为7岁以上,主要是考虑与儿童入学年龄相当。江平介绍说,以前规 定10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样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儿童就不属于这个范围,这些年级的教师就要承担很重的监护责 任,这样不利于责任的统一。 -确定买房人对公共面积的所有权 对于草案中新制定的物权法,江平介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对公民、法人有形资产作出了 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比如目前居住高层住宅的人越来越多,物权法规定了买房者对房屋有所有权,对公共面积 有共同所有权,对配套的公共设施有区分所有权,这样一来,权利归属就明确了,买房者就有权去进行共同管理,比如成立业 主委员会。 另外,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更广 另外,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民法通则》中对人格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草 案中人格权法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特别是还加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增大了, 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像以前只有人格权受到伤害才能够要求精神赔偿。 江平指出,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规定,过去的情况是法律简单,而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过多 ,现在应该通过完备的条文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越是具体、越是操作性强,法庭有了统一的规定,才能杜绝枉法裁判的现象,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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