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举”判词值得写进中国新闻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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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12:16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再评范志毅诉媒体案 这只是短短的几句话,但这段看似非常简单的几句话,却值得写进中国新闻史。 这简单的几句话,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足球运动员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官司败诉时,特意加上的判词————“即使原告 范志毅案之所以能有这样的一审判决,据该案主审法官说,是因为在合议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的比较先进的理念。 谁都知道,几十年来,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司法人员,都习惯于“有罪推定”原则。而这次“微罪不举”,不仅跳出了“有罪推定”原则,还确定了“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最大”的原则,从而使中国的司法审判开始了同国际的对接。不管二审是否维持原判,它都将对媒体名誉侵权案的审理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套用人们经常用的话说,就是今天的一小步,将是明天的一大步。 -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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