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也受我国法律保护 转载时须注明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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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14:5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大洋网讯 以借转载名义进行侵权行为的事情过去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今后,除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外,不经允许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都应当注明出处,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曾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说,“一般来说,涉及独创性的新闻就构成作品了,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作品就要保护,即使时事新闻,也要注明出处,不注明出处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尊重媒体采访、劳动的一种很重要的方面。”(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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