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电机专家毁于车祸 巨额索赔案今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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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03:43 北京青年报 | ||
享有“中国核工业电机巨擘”之誉的优秀核工业电机专家蒋宗道,5年前在一场车祸中身受重伤,至今无思维能力。 为了救治蒋宗道,他所在的单位5年间花费医疗费逾百万元。而蒋的不幸给中国核工业带来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 两年前,蒋的家人以“违约”之由将承运蒋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1万元,却遭遇两次驳回起诉的裁决,导致蒋的家人愤然以230万元的索赔额将出租车公司告上上级法院。今天,这场官司将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专家遭遇车祸丧失思维 5年医疗费花费逾百万 作为国家电机运行技术研究所推广中心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级专家特殊津贴的国家科委专家组成员和原中国核工业电机技术开发运行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的蒋先生,曾被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的宋健称为“中国核工业电机巨擘”。遗憾的是,蒋先生在1997年从湛江机场乘出租车前往茂名的途中遭遇车祸,虽经北京和广东的医学专家抢救保住了生命,但至今无思维能力。 为了抢救蒋教授,核工业电机技术开发运行公司5年来花费了上百万元的医疗费,但是与我国核工业因失去蒋教授而停滞的科研项目和其家人精神上的痛苦相比,后者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为此,蒋宗道教授及其家人向事故的责任单位提出索赔,并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赤坎区人民法院两次驳回了蒋先生及其家人的起诉,即使其上级单位——湛江市人民法院两次作出要求区法院必须受理蒋宗道索赔一案的裁决,区法院也仍旧不予立案。今年7月,蒋宗道索赔一案的代理律师将诉状递交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这桩历时2年多的索赔案能够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 大卡车撞了出租车 卡车公司赔偿14万 核工业电机技术开发运行公司的曲经理向记者介绍,1997年5月5日下午,蒋宗道教授应广东茂名某企业邀请到茂名做学术报告。在乘坐湛江通富汽车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从湛江机场到茂名的公路上,与迎面驶来的陕西省固城县云城运输站的大卡车相撞,当场脑浆迸裂、鲜血满面,被送往湛江市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因伤势严重,北京方面当即派出由协和医院和天坛医院脑外科专家组成的医疗小组飞赴广东,与广东方面的医疗专家联合会诊。5月21日,蒋教授被专机送回北京。在一系列的精心治疗之后,蒋教授的生命保住了,但其右眼球被摘除,且大脑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无思维能力。为了维持电机专家的生命,电机开发公司5年来共垫付医疗费100多万元。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在这场事故中陕西运输站的大卡车负有全部责任。1999年3月23日,蒋教授家人将运输站、卡车司机王新民、运输站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方,和通富公司、出租车司机、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方告上陕西汉中市人民法院。随后,陕西的这家个体运输公司表示愿意赔偿蒋教授医疗费14万元人民币。鉴于这家个体运输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蒋先生的家人和电机公司对他们的赔偿表示满意,接受了调解并撤回了诉讼。而蒋先生乘坐的出租车所属单位——湛江市赤坎区通富公司,除了在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支持”送来5000元人民币后,再也不愿支付其他费用。 未把乘客平安运达 家属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蒋宗道索赔案的代理律师满国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乘运人应该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和第302条“乘运人应该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122条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富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但是,通富公司负责人认为,自己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为此,蒋先生的夫人叶厚英在2000年4月11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富公司予以赔偿。 2001年4月18日,赤坎区法院下达裁定书,驳回了原告蒋宗道起诉。裁定书中的理由是:原告1999年在陕西汉中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侵权之诉”,而此次原告在赤坎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违约之诉”,变更了“案由或诉因”。而且原告已经接受了陕西方面的14万元赔款。 区级法院驳回起诉 上级法院指定受理 蒋先生的家人和代理律师一方不服,在2001年5月23日向上一级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蒋先生的律师认为,“赤坎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合同法》的解释是关于诉讼请求权的问题,与提起诉讼程序无关……故原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并于2001年7月18日下达裁定书,撤消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先前不予受理的裁决,“指令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追加标的再次起诉 230万索赔案今日开庭 但蒋先生的家人没有想到,赤坎区法院没有遵照湛江市中院的裁定,在当年的9月28日再次下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其理由竟与第一次驳回起诉时的相同。于是,蒋宗道家人再次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赤坎区人民法院受理他们的赔偿要求。 2002年2月26日,湛江中院再次作出“指令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实体处理”的裁定。裁定书中还注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蒋宗道诉王新民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无论处理结果如何,都不影响蒋宗道享有向原审法院起诉湛江通富汽车出租公司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诉讼权利”。 令人诧异的是,直到2002年7月,赤坎区人民法院依旧没有审理蒋宗道赔偿一案。鉴于蒋教授5年的赔偿费用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符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2002年7月,蒋教授的代理律师以2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额将通富公司直接告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30万元的赔偿额中包括131万元已花医疗费用、49万元后续治疗费和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今天下午第一次开庭,审理蒋宗道人身伤害赔偿一案。 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赤坎区人民法院中往返数次,蒋教授家人终于等到一个陈述的机会。蒋教授的代理律师和原工作单位——中国核工业电机技术开发运行公司的代表现已到达广东省湛江市。其代理律师、北京华夏律师事务所的满国岩对记者说,她对开庭很有信心。湛江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如何,本报将进行追踪报道。 (文/本报实习记者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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