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权威组织将来天津调查渤海油船泄漏索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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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11:37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本报昨日报道的《渤海湾油船泄漏引爆亿元民事索赔官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昨日上午,市海洋局代理律师方国庆正式向天津市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起诉书中列举的被告分别为“塔斯曼海”轮的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为该轮提供油污责任担保的伦敦汽船互保协会,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人民币5千万元。递交诉状后,方律师马不停蹄,立即赶往汉沽,与该区营城镇大神堂村和蔡家堡的赵卫宗等15名养殖户代表进行沟通,商讨如何提起诉讼及搜集证据等事宜。 方律师说,油污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1992CLC”公约为保护受油污污染的受害方,要求载运2000吨以上货物的散装油轮必须向保赔协会缴纳费用,一旦出险将由保赔协会负责赔付,但根据油轮的吨位不同,每个油轮有不同的赔偿限额,此案中,“塔斯曼海”轮的最高赔偿限额约为3千万美元。尽管“塔斯曼海”轮提供的保证金仅为300万美元,但因中国和英国、马耳他都是“1992CLC”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使超过300万美元,也可按公约到缔约国英国伦敦执行。但是,依据公约规定也有两项除外,即“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所以,中国的各原告肯定会客观提出索赔要求,法院也肯定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方律师说,估计这起案件历时要比较长,二被告是境外公司,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诉状,光送达就要几个月,加上案情复杂,估计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下达判决。 昨日下午,天津市渔政渔港管理处的代理人、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长途电话采访。许律师说,依据《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对破坏海洋水产资源造成损失的将代表国家进行索赔。油污事故发生后,国家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高度关注此事,立即授权天津市渔政渔港管理处作为代表统一负责渤海湾油污诉讼索赔。日前,他们已经委托黄海水产研究所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监测报告估计将在明年1月中旬做出,该处将根据评估出来的准确数字确定索赔数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第一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是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佐明律师,昨日接受本报采访。刘律师说,“塔斯曼海”轮隶属于马耳他,受新加坡一家公司管理。这起油污事故发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是一起重大涉外案件,影响很大,国际上非常关注。对于赔偿问题,“1992CLC”公约规定得很清楚,该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是,赔偿数额必须客观准确,要有确凿证据相支持,不能随意要价。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油轮船东基金组织(ITOPF)是一个国际性的中立组织,各国发生油污事故均可向它求助,它不接受任何一方委托,油污方面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客观、准确。日前,该组织接到船东的通知后,已经派人来到本市调查,在清污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并给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本报随即采访了天津市海事法院告立庭的李秀杰副庭长,据她介绍说,法院已经接到市海洋局的起诉书,他们将对其进行仔细审查,并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旦受理,法院将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审理此案。(记者周敏 胡然 实习生孙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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