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适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标 不再由交管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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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12:2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不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说了算。自本月1日零时起,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18667—2002 )》(以下简称《新标准》),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35———1992 )》同时废止。 此次施行的《新标准》是在总结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起草形成的。它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提供了依据。(郭骥 苏文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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