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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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20: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 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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