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油污案续:法院裁定扣押 船东希望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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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0日02:31 天津青年报 | ||
12天内,起诉顺凯1号? 青报讯(记者高立红)备受关注的外籍油轮“塔斯曼海”与中国船舶“顺凯1号”相撞案的主角“顺凯1号”已被天津海事法院扣押,并面临被起诉的命运。 申请扣押“顺凯1号”的是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该处在12月11日向天津海事法 “顺凯1号”船东代表高得民先生对于“顺凯1号”被申请扣押大呼冤枉。他表示,海面污染是对方的原油泄漏造成的,而他们的船是货轮,没有污染海湾,按照“1992CLC”公约,油污损害采取“谁污染谁赔偿”原则,所以应由“塔斯曼海”赔偿才对。高先生说,我们希望以积极的态度争取与后者庭外和解。 据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庭海和副庭长李秀杰介绍,按法律规定,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说,12天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很可能将把“顺凯1号”告上法庭。如果前者不起诉,届时法院就会依法解除对“顺凯1号”的扣押。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1992CLC”公约第三条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事件发生时,或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则在其第一次事故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该船因此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赔偿。 2.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它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如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全部或部分地是由于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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