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过地方立法控制渔船数量 缓解海洋捕捞强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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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30日18:35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2月30日电(记者张奇志)一部关于渔港渔船管理的地方法规28日在此间公布,这也是我国首次通 过地方立法以控制渔船数量,缓解海洋捕捞强度。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了具体措施以控制新增渔船:造船企业必须按照政 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指标造船;更新渔船必须先淘汰旧船,其功率指标不得突破旧船功率指标;无指标、超指标造新船或未经审 核同意而更新渔船的,造 这部地方法规还建立了渔船报废制度,规定对已到报废船龄或其他原因经检验不能继续航行的,一律报废,报废的渔 船必须拆解或作为人工渔礁。 浙江省海洋捕捞产量长期居全国首位,渔业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29%。据统计,全省现有渔港243处、海 洋渔船42000多艘。 “浙江海小鱼少船多的矛盾十分突出。”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夏阿国说,近年来,浙江渔民渔场作业范围缩小, 导致该省东海渔船数量大量增加,加剧了渔业资源枯竭,渔业经济受到影响。 这部地方法规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渔港建设,并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 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 营。 仅浙江省舟山市近年来就有3000多艘大型渔船和数万渔民从外海作业渔场撤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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